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587号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工业园广善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X。
法定代表人:梁益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潭,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孔令冬锁业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济宁市邹城市昌平山路门头房。
经营者:孔令冬。
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孔令冬锁业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镖臣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