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民初37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明明,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金门烟酒店(已注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河南路**,注册号341302600459820。
原经营者:张文举。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金门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敏审 判 员 郜周伟审 判 员 戴宝琴人民陪审员 祝 美人民陪审员 肖倩倩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尤昊书记员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