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骆卫兵,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铭蕾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显,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铭蕾油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铭蕾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信息、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8)豫17民初2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