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554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涵亮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
经营者柳同乔,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