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广州新佳净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鼎莱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4077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广州新佳净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鼎莱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广州新佳净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鼎莱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1民初407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新佳净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龙路。

法定代表人:杨就垣。

被告:广州鼎莱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陈镜明。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利鑫公司”)与被告广州新佳净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净公司”)、广州鼎莱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利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黄琴,被告新佳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就垣,鼎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镜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纳利鑫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广告宣传使用等侵犯原告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新佳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6万元,被告鼎莱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万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纳利鑫公司系第1624372号“好太太”、第7307702号“好太太”、第17400710号“好太太”商标的注册人。

原告是一家以洗衣液、洗衣粉、液体洗涤剂、肥皂、清洁用品、卫生用品、化工原料等生产、销售为主业,兼营货物进出口、普通货运的企业,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

“好太太”商标经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经原告调查显示,鼎莱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开设的名为“鼎莱日化”的店铺在其产品标题、产品图片、品牌以及产品本身,均突出使用了“好太太”等字样,其该突出使用行为应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行为,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好太太”相近似,并且使用及宣传的产品包括“洗衣液”等与原告商标核准的“肥皂”、“香皂”、“洗手膏”等商品类似甚至相同的产品。

该店成立已久,截止目前,被告的涉案侵权商品己通过“鼎莱日化”店铺进行了大量的销售。

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对被告侵权店铺侵权行为进行固定,以上店铺内显示关键字包含“好太太”的产品价格为18.5元/瓶,该产品库存量大,库存金额高。

经比对,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种类商品,侵权产品在正面标注有“好太太”字样,与原告享有的文字商标“好太太”进行比对,两者字形相似,读音、含义、排列顺序基本一致。

被控侵权产品洗衣液与肥皂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方面基本一致,属于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好太太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与原告冠以好太太商标的商品属于关联商品,己对被控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即为被告新佳净公司。

被告侵权产品的涉及金额高,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且原告从未授权二被告和其他第三人进行“好太太”系列洗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新佳净公司、鼎莱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属严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系与原告同类型的企业,其熟知本行业产品市场情况,具备对本行业产品是否侵权的辨别能力,其本应守法经营,与原告公平竞争,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其生产的涉案产品上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商品系原告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误认,其主观态度就是“傍名牌”、“搭便车”恶意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新佳净公司、鼎莱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被告于2019年9月5日注册了“舒逸美”商标,注册商标号为40851976;

于2020年4月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舒逸美好太太”商标,2020年12月14日经核准取得了第453170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将上述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完全合法。

被告商品上标注“舒逸美好太太”字体大小相问,分两行排列,“舒逸美”置于“好太太”之上,并没有明显突出其中的“好太太”三个字。

况且,“舒逸美好太太”中的好太太字形与原告注册的“好太太”不同。

因此,被告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舒逸美好太太”商标可以通过核准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护发素、化妆品、洁肤乳液、口气清新喷雾、美容面膜、清洁制剂、洗发液、洗衣剂、洗洁精、洗面奶等。

基于上述事实,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可以完全凭“舒逸美”来区分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混淆。

更何况,纳利鑫公司未能证明其产品在广州或广东省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以广州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并不会对将被告使用的“舒逸美”、“舒逸美好太太”与纳利鑫公司产生任何联系。

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740071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纳利鑫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国际分类为第3类:肥皂、香皂、液体肥皂、肥皂粉、洁肤乳液、洗发剂、洗面奶、浴液、香波(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止。

第730770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纳利鑫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肥皂、化妆品、洗手膏、香波、消毒皂(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止,后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30年12月6日。

第162437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纳利鑫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肥皂、消毒肥皂、香皂、香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

诉讼中,纳利鑫公司提交了河北省著名商标企业、河北省优质产品、先进民营企业、河北省商标协会理事单位、河北省优质产品证书、河北省著名商标的牌匾、官方网站展示页面截图、价格表、拼多多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拟证明纳利鑫公司在行业内经营多年,其“好太太”商标具有高度商业价值。

2020年9月18日、10月16日,申请人彭紫玲、李某分别申请通过可信时间戳对网页截图、照片、录屏、收取快递等进行固化的证据保全,并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照片打印件以及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

《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经篡改。

其中微信截图显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兴发广场2期的“鼎莱贸易”店铺销售了“舒逸美好太太香水洗衣液2kg”,价格为5.5元一瓶,一箱共10瓶。

经当庭查验,纳利鑫公司提交的从“鼎莱贸易”店铺购买的产品实物为:“舒逸美好太太香水洗衣液2kg”一瓶,上述被控侵权商品瓶身正面显示“”标识。

其中的“好太太”字样明显比其他字体要大;

瓶身背面印有“广州新佳净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地址等信息,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5日,限用日期为2023年6月14日。

经庭审质证,纳利鑫公司认为,上述被控侵权商品正面突出了“好太太”三个字,侵害了第17400710号、第7307702号、第1624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纳利鑫公司主张新佳净公司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鼎莱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新佳净公司确认其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鼎莱公司确认其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但均认为其系合法使用自己的商标。

根据新佳净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显示第40851976号“舒逸美”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新佳净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国际分类为第3类: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注册有效期限自2020年6月28日至2030年6月27日止;

第45317061号“舒逸美好太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新佳净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国际分类为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洗洁精、化妆品等,该商标申请日为2020年4月10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30年12月13日止。

纳利鑫公司主张本案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元,但未提交相应票据。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纳利鑫公司是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纳利鑫公司提交的证据及两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新佳净公司生产、销售,鼎莱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院认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被诉标识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判定。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好太太”标识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瓶身正面的显著位置,该标识可以直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可以认定该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为洗衣液,与第17400710号“”、第7307702号“”、第16243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经比对,被诉标识“”中的“好太太”字样,与上述注册商标的读音、文字、含义均相同,在字形和整体外观上也构成相似,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通过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虽然两被告抗辩其系合法使用自己的第45317061号“舒逸美好太太”注册商标,但新佳净公司并未忠实使用该商标,而是以拆分并突出“好太太”部分而改变显著特征的方式使用该商标,且本案中两被告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时间,均早于该商标的有效期起始日,故本院对两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现两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拥有合法授权和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新佳净公司生产、销售,鼎莱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合理费用,虽然纳利鑫公司未能提交律师费票据,但本院考虑到本案实际调查取证以及律师出庭诉讼的事实,对纳利鑫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予以酌情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举证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实纳利鑫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或两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实际获利的情况。

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纳利鑫公司主张三个注册商标,且对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行了举证)、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侵权形式(新佳净公司为生产、销售行为;

鼎莱公司为销售行为)、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新佳净公司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含合理费用),鼎莱公司的赔偿数额为15000元(含合理费用)。

对于纳利鑫公司请求数额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新佳净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第17400710号“”、第7307702号“”、第1624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鼎莱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第17400710号“”、第7307702号“”、第16243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三、被告广州新佳净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被告广州鼎莱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0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75元,被告广州新佳净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50元,被告广州鼎莱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75元。

以上被告应负担部分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

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