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21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沙道观新光明眼镜店,经营场所松滋市沙道观镇大桥路**。
经营者:袁勇华,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滋市沙道观新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