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376号之一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6159XL。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中港甘霖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经济开发区华兴路南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167651497L。
法定代表人:张仁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华,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佰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晨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DGLTH2U。
法定代表人:刘超,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安市上白石张素琴副食品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上白石镇上白石街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1MA2Y7GGR60。
经营者:张素琴,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光,福建图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王锦华食品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和平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1MA30KLHY5A。
经营者:王锦华,男,1983年9月1日,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星,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中港甘霖啤酒有限公司、山东佰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福安市上白石张素琴副食品店、福安市王锦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