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民初206号 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宣墨阁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绿宝商业街罗里路76-78号。
法定代表人:汤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泾县宣墨阁宣纸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2019年12月10日,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烈 审判员 王鸿梅 审判员 汪令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