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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丰兴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徐汇区分公司、上海丰兴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868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上海丰兴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徐汇区分公司、上海丰兴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上海丰兴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徐汇区分公司;上海丰兴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868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兴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徐汇区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翁丽珍。

被告:上海丰兴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翁丽珍。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施建国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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