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终15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东方二十一网鱼网咖网吧正良店。
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11号。
投资人:李忠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30室。
法定代表人:黄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东方二十一网鱼网咖网吧正良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东方二十一网鱼网咖网吧正良店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东方二十一网鱼网咖网吧正良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东方二十一网鱼网咖网吧正良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东方二十一网鱼网咖网吧正良店负担,退还上诉人2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陈俊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