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651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邱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港轩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荔东街21号。
经营者:林浩涛,男,汉族,1981年12月14日生,广东陆丰人。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港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预交诉讼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原告退还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