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6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平,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管晨,女,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李永平与被执行人管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4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反馈未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委托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6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