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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元区林萍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11执172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元区林萍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区林萍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11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元区林萍烟酒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经营者:彭世远。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区林萍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湘0211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19年10月15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注册情况、互联网银行、股票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2019年10月21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2019年10月18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保险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电话以及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经营者彭世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23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23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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