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建富烟酒店。
经营者:卢建红,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9元(以60000为基数,从2021年3月15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23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806元,共计6199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建富烟酒店(经营者:卢建红)的银行账户存款619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建富烟酒店(经营者:卢建红)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