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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石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刑更971号
案件名称米石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米石磊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刑更971号罪犯米石磊,男,37岁(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鹿邑县,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京0115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米石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天河监狱提出对罪犯米石磊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天河监狱认为,罪犯米石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9年3月、2019年9月分别获得表扬奖励。

北京市天河监狱根据米石磊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米石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米石磊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天河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米石磊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米石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米石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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