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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柏丽德林秀萍 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1092号
案件名称校核柏丽德林秀萍 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林秀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92号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40484770。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林秀萍,女,1954年7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因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明确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吴远征 审判员  黄冰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子娟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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