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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招远市明凯办公用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92民初997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招远市明凯办公用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明凯办公用品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2民初99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智峰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明凯办公用品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罗峰路南(恒丰银行对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85MA3KDJUC2X。

经营者:张春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明凯办公用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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