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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裕华秦唐超市、裕华荣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1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裕华秦唐超市、裕华荣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裕华秦唐超市;裕华荣兴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1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秦唐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1层1-02A号。

经营者:蔡苹苹。

被告:裕华荣兴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马新村26号楼2单元102。

经营者:蔡正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秦唐超市、裕华荣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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