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申请执行人管领春与被执行人周长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3执恢54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管领春与被执行人周长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管领春;周长青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管领春,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周长青,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管领春与周长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周长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管领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正在积极协商,申请执行人管领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领春的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志雄审判员  肖 俊审判员  蔡日总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段雄书记员郭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