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394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市轩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轩。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安市轩诚装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琳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