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7926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晟达日化用品厂,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解放路交汇往南500米路西巷内。
经营者:朱某。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晟达日化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