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88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759270。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夫,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玉英劳保物资站。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92号附8号(遵义社区)。
实际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92-8号(奥斯工具贵阳玉英劳保物资站)。
投资人:高英。
本院在审理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贵阳玉英劳保物资站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