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6733号之一 原告:浙江阿杰邦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外庄村。
法定代表人:蒋敏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斌,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粉红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珍贝路568号(托管15)。
法定代表人:刘应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阿杰邦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粉红猪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阿杰邦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粉红猪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阿杰邦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粉红猪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阿杰邦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