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825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稻庄镇龙盛超市,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西水磨村。
经营者:徐秀梅。
被告:广饶县西水盛龙超市,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
经营者:宋士成。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稻庄镇龙盛超市、广饶县西水盛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