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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广饶县稻庄镇龙盛超市、广饶县西水盛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5民初825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广饶县稻庄镇龙盛超市、广饶县西水盛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广饶县稻庄镇龙盛超市;广饶县西水盛龙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825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稻庄镇龙盛超市,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西水磨村。

经营者:徐秀梅。

被告:广饶县西水盛龙超市,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

经营者:宋士成。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稻庄镇龙盛超市、广饶县西水盛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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