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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乡土本色惠民便利店、曹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8民初232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乡土本色惠民便利店、曹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曹飞;榆林市榆阳区乡土本色惠民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初2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曹飞,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乡土本色惠民便利店,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341号。

经营者:陈林林,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乡土本色惠民便利店、曹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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