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8851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4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夏如,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夏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