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56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马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双莲路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1024210H 法定代表人:潘华林。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华阳鞋行,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环城路汽车西站对面A幢14-16开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3MA2YDKTT99。
经营者:吴兆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马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华阳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明梅 审判员 陈钟颖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