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84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西城国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艺林小商品商场壹楼024号摊位。
经营者:薛军彬,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霞,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系薛军彬的姐姐。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西城国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2月5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诉讼策略调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