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7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被执行人福安市振铃家纺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鹤祥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游振铃。
被执行人游振铃,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振铃家纺店、游振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福安市振铃家纺店、游振铃赔偿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案件受理费1467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安市振铃家纺店、游振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福安市振铃家纺店、游振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福安市振铃家纺店、游振铃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安市振铃家纺店、游振铃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福安市振铃家纺店、游振铃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被执行人游振铃名下有闽J×××××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截至2019年12月24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7853元,剩余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安市振铃家纺店、游振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福安市振铃家纺店经营者的拒不申报的行为,本院已对其游振铃采取了司法拘留四日的强制措施。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福安市振铃家纺店、游振铃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