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执1186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史晓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史晓丹已经向本院缴款23000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院(2018)津0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长 刘 发审判员 周 萍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