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18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乐享便利店,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1-10-11号。
经营者:肖间谍。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乐享便利店(经营者肖间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