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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钻石鸭颈熟食店、刘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5民初149号
案件名称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钻石鸭颈熟食店、刘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钻石鸭颈熟食店;刘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民初149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钻石鸭颈熟食店,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经营者:刘宇,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刘宇,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钻石鸭颈熟食店、刘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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