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784号原告:胡立群,男,1971年11月15日,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国贸大厦37层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佳华。
原告胡立群与被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胡立群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立群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立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胡立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