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4民初2786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啤都区啤筒街道滨河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品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街道桃花源大道219号6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CEWB0E。
法定代表人:王诗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酉阳县品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2月4日以其与被告酉阳县品锦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