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与肖小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3知民初332号
案件名称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与肖小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肖小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知民初332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先生,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小我,女,汉族,1963年6月21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肖小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于2019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肖小我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负担。

审判长  陈立兵审判员  戴 伟审判员  周智湘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李淇耀书记员李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