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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平定金秋娱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民终712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平定金秋娱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定金秋娱乐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终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定金秋娱乐城。

经营者:李秋平,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西古贝村一队25号。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定金秋娱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的(2019)晋03知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平定金秋娱乐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3知民初114号民事判决;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共计3375元,由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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