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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龚序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6知民初224号
案件名称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龚序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龚序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224号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漫江工业园南区3号。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公司员工。

被告:龚序兵。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龚序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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