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34号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茘城区茘园北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洪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坤,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光明涂料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海河路西首。
经营者:王道明。
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光明涂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