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69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乐娅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蓝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广场一街38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林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乐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117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