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执异1058号
案件名称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异105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原莱芜市莱城区璐熠永和快餐店),经营者李忠,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铁牛岭村前街北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以下简称永香快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香快餐对本院(2019)鲁01执844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永香快餐称,关于永和公司与永香快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2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生效后,异议人已经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异议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已不再实际经营,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事实依据,请求贵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执行。

异议人永香快餐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关于永和公司与永香快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鲁1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承诺停止在店招门头、餐单、店内装潢上使用与甲方诉状提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样或图形,包括但不限于更换店招门头、餐单、店内装潢等;

二、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案件和解款(含诉讼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于本案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到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张露露账户:x,卡户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洪楼支行);

三、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停止包括未全面停止其侵权行为的,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第二条约定和解款的三倍数额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2019年5月28日,永和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鲁01执844号案件立案执行。

2019年6月4日,本院向永香快餐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停止在店招门头、餐单、店内装潢上使用与申请执行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字样或图形。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60000元。

3、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查明,被执行人永香快餐现已将店招门头更改为“枣庄辣子鸡”。

其主张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提交缴纳违约金等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照片等证据材料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判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本案中,被执行人永香快餐未按(2017)鲁1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

因此,对于被执行人永香快餐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莱芜市莱城区永香豆浆快餐店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