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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群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7459号之二
案件名称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群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群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7459号之二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克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群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杰。

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

被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士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钢铁,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士生,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桐城街道东关村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群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生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王士生达成和解协议,不再就本案侵权行为追究被告任何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计25,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阿蓝天七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雄审 判 员  林抒蔚人民陪审员  冯春龙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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