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魏绪泽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刑初1890号
案件名称魏绪泽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绪泽;魏传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5刑初18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传峰,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杂志社聘用主编、×××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伟,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绪泽,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2年12月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学波,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传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10月22日以京朝检公诉刑追诉[2019]100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叶青、贾晓文、周芹到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魏传峰及其辩护人王伟,被告人魏绪泽及其辩护人程学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传峰伙同被告人魏绪泽,于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北京××饭店等多地,多次向吴某(女,45岁、重庆人)、徐某(男,52岁,内蒙古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飞天酒”。

其中,被告人魏传峰销售金额为100余万元,被告人魏绪泽协助联系客户、负责送货等,参与销售金额为70余万元。

被告人魏传峰家属退还吴某人民币92万元,退还徐某人民币31万元。

被告人魏传峰、魏绪泽于2019年1月11日在北京××饭店门前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起获“茅台飞天酒”共计107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60393元),后从北京市石景山区××××层起获“茅台生肖酒”24瓶(共计价值人民币58416元)。

2019年2月25日,侦查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一时区×号楼地下车库等地起获被告人魏传峰藏匿的500ML装“茅台飞天酒”174瓶、1000ML装“茅台飞天酒”4瓶(共计价值27万余元)。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品的产品。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魏传峰、魏绪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传峰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魏传峰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魏传峰所销售的茅台酒中有两箱系从专卖店购买后转卖的,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此外被告人魏传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绪泽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魏绪泽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魏绪泽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魏传峰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北京××饭店等多地,多次向吴某、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飞天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告人魏传峰指使被告人魏绪泽协助联系客户、负责送货等,参与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0余万元。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魏传峰、魏绪泽在北京××饭店门前送货时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当场起获“茅台飞天酒”107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60393元),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层起获“茅台生肖酒”24瓶(共计价值人民币58416元)。

2019年2月25日,侦查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一时区×号楼地下车库等地起获被告人魏传峰藏匿的500ML装“茅台飞天酒”174瓶、1000ML装“茅台飞天酒”4瓶(共计价值27万余元)。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品的产品,侦查机关同时扣押被告人魏传峰手机2部、扣押被告人魏绪泽手机1部,冻结被告人魏传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个,冻结被告人魏绪泽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个。

案发后被告人魏传峰家属退还吴某人民币92万元,退还徐某人民币31万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徐某、韩某、黄某、魏某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权属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起赃经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传峰、魏绪泽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达25万元以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传峰、魏绪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魏传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魏绪泽系从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二被告人当庭均能自愿认罪,均有部分未遂情节,法庭对被告人魏传峰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魏绪泽依法减轻处罚。

在案物品一并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传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绪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之各被告人手机之变价款及冻结在案之各被告人银行账户内钱款用于执行各被告人各自的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