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知民初365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黑龙茶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路。
经营者:谢高飞。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耒阳市黑龙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