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496号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高新路9号商务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阿旺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园区大道349号1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五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辉,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阿旺特家具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