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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兴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1民初425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兴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徐兴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425号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兴明,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兴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桑泽祥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魏 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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