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7542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明武,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明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