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36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栋,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乐,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山区天富购物商场,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天富商业街1号楼。
经营者:郭志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锡山区天富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