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民初45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阳县南方家具经营店,经营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经营者:王琼。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阳县南方家具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