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3民初1987号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银锭路便利店,住所地桂林市银锭路3号旅游公寓1楼28号。
负责人:高焰。
被告:沙洋鹏森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高阳镇。
法定代表人:段晓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桂林市又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银锭路便利店、沙洋鹏森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12月11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余款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