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5执619号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东元超市店、许伟: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东元超市店、许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权利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许伟已于2019年7月22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账户支付10350元,后经本院申请退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本院退费10300元,本院退款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103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案立案执行之前已自动履行完毕,故本案中免收执行费。
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